娛樂稅課徵範圍

  1. 電影。
  2.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包括雜耍、溜冰、相聲、大鼓、彈詞、口技及各項特技等具有娛樂性
    之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3.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4. 各種競技比賽(包括各種球賽、游泳、武術、射擊、技擊、賽車、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賽)。
  5. 舞廳或舞場。
  6. 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包括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拉
    OK、KTV 、MTV、動力飛行器、水舞、氣墊船、賽車場、人工海浪、漂漂河、漆彈射擊場、電動彈珠台、抓娃娃機、
    電動搖搖馬、電動搖搖車等及其他具有娛樂性質之設施)。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問答

一、網路咖啡店是否課徵娛樂稅?以何種方式課稅?
答:
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使用並收取費用,具有娛樂性質者,應依「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至於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質者,不屬娛樂
稅課徵範圍。網路咖啡店經營具有娛樂性之網路遊戲,按自動報繳或查定方式計徵娛樂稅。

二、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娛樂活動,應否報繳娛樂稅?
答:

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
娛樂稅手續。
惟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
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三、娛樂稅有那些減免範圍?
答:

  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
  2. 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免徵娛樂稅。但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
    收入 20% 。
  3. 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
  4. 文化藝術事業所舉辦之文化藝術活動,經文化部認可,符合文化藝術活動減免範圍之娛樂活動,減半課徵娛樂稅。
  5. 臺北市民間酬神、宗教活動及國家慶典所舉辦之外台戲,得免徵娛樂稅。
四、經營投幣式兒童騎乘機械玩具,應如何課徵娛樂稅?
答:

設置兒童騎乘機械玩具,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電動玩具業,於事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
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者,得由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為查定課徵,按月填發繳款
書課徵娛樂稅。

五、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應如何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答:

  1.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演出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辦票券驗印、納稅保證金
    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於演出結束 5 日內申報演出收入及繳銷剩餘票券,由主管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娛樂稅
    。新北市、基隆市、臺南市、桃園市、新竹縣、宜蘭縣、臺東縣、嘉義市、澎湖縣及高雄市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
    結束10日內辦理;臺北市得於演出結束20日內辦理。
  2.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不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但仍應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六、娛樂稅代徵人報繳代徵稅款期限之規定為何?
答:
(一)自動報繳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自動報繳繳款書申報繳納。
(二)查定課徵
  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月填發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繳納 。
  臨時舉辦之有價娛樂活動,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應每 5 天核算代徵稅款 1 次,並填發繳款書,於送達後10日內繳納。

七、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收取費用,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有何處罰?
答:
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收取費用,未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者,應處以新臺幣 1 千 5 百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
、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主管機關依法懲處負責人。

八、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有何處罰?
答:
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者,處
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九、經營海釣娛樂漁船、供人垂釣,應否課徵娛樂稅?
答:
海釣娛樂漁船如純供為海上交通工具,非屬娛樂稅法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免徵娛樂稅。

十、經營釣魚、釣蝦場,應否課徵娛樂稅?
答:
釣魚、釣蝦場,非屬現行娛樂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惟場內有兼營電子遊戲機或視唱設施者,應予課徵娛樂稅。

十一、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供人娛樂,應否課徵娛樂稅?
答:
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其提供活動場所、漆彈、打靶射擊用槍枝、戰鬥服裝、頭盔等裝備供人娛樂,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
,依娛樂稅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十二、自動照相貼紙機,應否課徵娛樂稅?
答:
自動照相貼紙機(俗稱大頭貼)非屬娛樂稅法第 2 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十三、選物販賣機應否課徵娛樂稅?
答:
選物販賣機之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自屬娛樂稅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
圍應課徵娛樂稅,惟其功能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者,尚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十四、高爾夫球場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應否課稅?
答:
高爾夫球場設置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亦屬娛樂之收費額,應依娛樂稅法第 2 條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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