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徵
(一)免徵使用牌照稅的交通工具
- 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的交通工具。
- 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
- 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的交通工具:
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
- 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的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的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
、水肥車、垃圾車等。
- 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的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
- 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的交通工具。
- 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
- 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
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
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
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
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自 104 年1 月1 日起適用)
- 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 3 輛為限。
- 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 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
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在此限。
◎上列各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
設或變更使用性質。
◎計程車客運業比照大眾運輸事業,免徵汽車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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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身心障礙人士使用車輛申請免稅的條件及方式
- 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下列證件,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1)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應檢附證明文件為: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行車執照
◎身分證
◎印章
◎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聯(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者,可退還自核准日起至年底之稅額)
◎以上證件均屬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且均為有效證件。
(2)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
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應檢附證明文件為:
◎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行車執照
◎戶口名簿
◎車主印章
◎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聯(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者,可退還自核准日起至年底之稅額)
◎證件均為有效證件。
- 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但書規定,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
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HP或265.9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262HP或265.9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
,不予免徵。
- 車主與身心障礙者為二親等以內親屬者,應設籍同一地址內,任何一方遷離戶口,將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 身心障礙後續鑑定屆期,將自屆期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 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不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 身心障礙者無駕照原以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申請免稅,嗣後身心障礙者取得駕照,應重新向地方稅
稽徵機關以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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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鄉、鎮、市、區公所垃圾車免稅
鄉、鎮、市、區公所所有專供公共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的垃圾車免稅,申辦免稅時,請檢附主管機關核
准文件、新領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及正、側面照片等,填妥申請書,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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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稅車輛不必每年申請
為簡政便民,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其申請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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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守望相助巡守車免稅
登記為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人民團體(如社區發展協會)之守望相助巡守車,可持行車執照(行車
執照記載車輛種類為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並應記載為特殊車種之社區巡邏車),並檢具警察機關審核通過裝置固定特
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證明文件、正、側面照片,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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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救災車輛免稅
登記為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或志願組織所有之防救災車輛,可持行車執照、正、側面照片、消防機關核發之防救災車輛證明
文件、社區災害防救團體設立文件或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記證明,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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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減 徵
(一)車輛遺失或被扣押,如有溢繳稅款尚可退稅
車輛遺失,請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已經遺失或被政府機關扣押的車輛,請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單或政府機關出具的相
關證明文件,直接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或停駛手續,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可按照實際使用日數計算,如果已經繳納全年
期稅額者,尚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額。但如車輛尋獲或發還恢復行駛時,亦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或復駛手續,
並恢復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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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颱風地變影響,得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機動車輛因受颱風地變影響,須修復始可使用,修復期間得申辦報停;如已毀損不堪使用,應辦理報廢,並自災害發生之日
起 1 個月內,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如有溢繳,並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
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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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廢、停駛、註銷牌照等車輛,應速辦妥異動登記
車輛老舊不堪使用、不擬使用或欲申辦註銷、繳銷牌照時,應向監理機關申辦報廢、停駛或註銷牌照等各項異動登記。使用
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如有溢繳,尚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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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廢棄車輛清除處理
廢棄的車輛,可交由經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並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
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得自回收日起停徵,車輛回收詳情請洽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
清一清」),或資源回收網(http://recycle.epa.gov.tw)查詢回收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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