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減輕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

(一)適用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2.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以 300 平方公尺 (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 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 1 處為限 

(二)適用稅率:千分之二 (注意,如果沒去申請,可能就會被課千分之十起跳的地價稅)

(三)申請期限

1.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月 1 日, 故須於開徵40日(即 9 月22日) 前申請核准者,

   當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惟申請期限截止日適逢例假日時,順延

   至第 1 個上班日)
2.前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3.如該土地所有權移轉(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自益信託、撤銷信託、持分增加

   的土地),移轉後用途未變,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始能適用

(四)申請時應檢附之資料

1.填具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已於申請書詳實填載者免附)
3.建築改良物(建物) 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4.無前項資料者,請檢附地政機關核發的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築物勘測成果圖(表),

   或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房屋於77年 4 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者)
5.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請填具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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