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項目 | 減免方式 | 適用條件 | 申報時應檢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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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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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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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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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具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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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災害毀損五成以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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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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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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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具申請書
2.受輻射汙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3.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之相關證明文 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三) 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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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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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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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具申請書
2.受輻射汙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3.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四) 宗祠、教堂、寺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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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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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供祭祀用之宗祠
2.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 3.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 4.房屋為其所有 |
1.填具申請書
2.宗祠、教堂、寺廟之財團法人登記之證明或寺廟登記證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五) 合法登記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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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營業用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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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有房屋
2.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登記領有主管機關核准函 3.供直接生產使用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 |
1.填具申請書
2.工廠登記核准函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所有權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須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始能適用) |
(六) 農會自有倉庫及檢驗場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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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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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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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七) 農會專供儲存公
糧倉庫 |
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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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會所有之倉庫
2.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 主管機關證明者 |
1.填具申請書
2.糧政主管機關開具儲存公糧證明文件影本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八) 專供飼養禽畜及
農業生產用房屋 |
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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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
2.專供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 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 殖場、抽水機房舍 3.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 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 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
1.填具申請書
2.使用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九) 農產品批發市場
使用房屋 |
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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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民團體或政府機關出資或
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經營者 2.不以營利為目的 |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法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3.組織章程影本 |
(十) 慈善救濟事業房
屋 |
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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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
2.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 法人登記 3.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 有房屋 |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慈善救濟事業之有關文件影本 3.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組織章程影本 5.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十一) 公益社團辦公
用房屋 |
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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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以營利為目的,經政府核
准之公益社團 2.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 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 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 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得 減免 |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核准公益社團之有關文件影本 3.組織章程影本 4.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十二) 政府平價配售
平民住宅 |
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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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乎政府訂定配住人身分標
準,配售予平民而非標售者 2.平價住宅之售價不大於興建 成本,其貸款興建之利息部 分,由政府負擔者 3.前項配售房屋如有出讓、出 租或營業者,不予減徵 |
1.填具申請書
2.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影本 |
(十三)無償供政府機
關公用或軍用 房屋 |
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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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如村里辦公室、警察
分駐所等) |
1.填具申請書
2.政府或軍事機關無償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
(十四) 私立圖書館、
博物館、藝術 館、美術館、 民俗文物館、 實驗劇場等場 所 |
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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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2.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 登記之財團法人興辦 3.建築物為財團法人所有 |
1.填具申請書
2.經文教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3.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組織章程影本 5.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備註:上表 4 至 8 、10、11、14項之申請書已詳載房屋坐落門牌者,免附所有權狀影本。
(二)申報期限: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二、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者,稅率為 1.2% ,如果符合自住要件,請即時申請變更,以保障您的權益。
(一)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
使用:
(1) 房屋無出租使用。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
(二) 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自住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倘自住條件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
第 7 條規定,於使用情形或持有戶數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三) 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欲作自住使用且符合自住要件者,應於申報契稅時,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購入後
的使用情形,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以免被課以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
(四) 信託房屋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
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符合上述「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最多 3 戶」規定者,可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 1.2% 課
徵房屋稅。
(五) 公同共有房屋之公同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符合上述「本人及配偶
、未成年子女全國最多 3 戶」規定者,可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 1.2% 課徵房屋稅。
(六) 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因此如房屋已變更作自住使用且符合認定要件,應及早申請改按自住稅
率課徵。
(七) 購入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用及非住家用之個別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不同
稅率來核課房屋稅,但供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八) 依現行法令規定,除純供住家使用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外,下列特殊情形亦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惟仍須依實際使
用情形及持有戶數認定自住或非自住之稅率課徵房屋稅:
-
供住宅使用者,包括住宅使用之自用儲藏室,以及住宅分攤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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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營利事業單位附設之員工宿舍及其附設餐廳。(與其他部分房屋使用情形有明確界線劃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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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個人計程車、果菜肉販流動攤販及漁船登記之住家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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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之家庭手工藝副業使用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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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未使用之房屋,已領使用執照其用途為住宅者,未領使用執照其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者。(如各縣市之徵收細則或自
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立體停車場未收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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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合於免稅規定之安養中心,專供安養居住使用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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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站完成交易之營業人以其住家登記營業處所者。
三、供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提高房屋稅率為 3% ;其餘供人民團體等
非營業用之房屋,維持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1.5%~2.5% 課徵房屋稅(依各縣市徵收細則或自治條例規定之稅率課
徵)。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稅率有誤,請即時申請變更,以節省稅負。
四、簡陋房屋可申請核減房屋稅: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 3 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 7 成核計,具有 4 項者按 6 成核計,具有 5 項
者按 5 成核計,具有 6 項者按 4 成核計,具有 7 項者按 3 成核計,具有 8 項者按 2 成核計:
(一) 高度未達 2.5 公尺。
(二) 無牆壁。
(三) 無衛生設備。
(四) 無天花板(鋼骨造、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五) 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六) 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七) 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八) 樑、柱使用回收再利用之舊有鋼骨建材。
(註:以上僅為參考原則,依各縣市規定為準)
五、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一) 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其中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 5
成以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至於毀損面積在 3 成以上未及 5 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二) 海砂屋必須經專業鑑定機關鑑定,須拆除重建者,免徵房屋稅,經鑑定應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減半徵收房屋稅。
(三) 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受輻射污染之房屋,其年劑量 5 毫西弗以上者(臺北市另訂免徵標準為 1 毫西弗以上者)
免徵房屋稅。
六、房屋增建、改建,房屋稅會增加:
在在屋頂及房屋前後加蓋部分,依法仍要視加蓋面積大小及使用建材等級來課徵房屋稅,並應於增建、改建完成後30日內向
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課稅。
七、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注意時效問題
就稅負而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稅率 3% )係自住房屋(稅率 1.2%)之 2.5 倍,因
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如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自住使用且符合自住要件者,應立即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
稅率課稅,地方稅稽徵機關將會按月比例計算房屋稅。原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稅率 2% )之房屋,如變更作自住使用
,亦請即時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又原供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如改供自住使用,亦應即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稅
率課徵,以維租稅優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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